危机企业的“逆袭”之路:破产重整处置方式与案例解析

作者:盘山集团 日期:2020-09-24

破产重整是对于可能或已经资不抵债、丧失偿债能力但又有维持价值和经营转好希望的危机企业,经由法律规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危机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通常来说,已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依靠自身调整摆脱经营困境的较为困难,危机企业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实力来完成债务重整和业务重组,改善自身困境。


从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相关主体方(“重整方”)角度来看,破产重整可以视为重整方取得危机企业资源并控制危机企业经营的良好时机。破产重整对于危机企业和重整方来说是一个双赢的方案,因此在危机企业的救助中广泛被采用。


其中,重整方被视为破产重整的关键要素,本文的讨论乃是基于存在重整方参与破产重整的前提展开。


近些年来,破产重整在市场中越来越多地为投资人采用,比如在嘉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06)、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74)、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72)等公司重整过程中即选用了破产重整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是与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未能及时转型应变的背景息息相关。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的调整周期,区域性风险、行业性风险等风险日趋突出,部分企业在面对经济新常态时未能未雨绸缪、及时转变经营策略反而仍维持激进扩张,加之企业资金人才储备不足、管理混乱等因素,经济转型期过程中陷入资不抵债境地的企业大量涌现。


但陷入困境中的企业并非全无经营好转的希望,例如部分危机企业所享有资源的潜在价值巨大,但其自身缺乏挖掘价值的能力,如果将其所享有的资源交由合适的人来管理,则有望达到资源价值利用的最大化。而破产重整能够实现将好的资产交给对的人来经营的目的,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0破产重组制度概述


对于重整方来说,通过破产重整可以获得危机企业的控制权,甚至是直接掌握和经营危机企业所享有的资源,进而帮助危机企业恢复经营能力,实现己方收益。


破产法上设置破产重整制度,其立法的出发点是鉴于危机中的企业并非毫无改善经营的可能,经营上的困境只是由短期因素(如暂时性资金流断裂、行业陷入短期低迷)等原因所致,如果能够及时改变经营方案,有效地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引入重整方协助改善、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危机企业很可能走上起死为生的道路,这也符合危机企业涉及的各方利益。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流程如下图所示:


依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或满足一定条件的出资人均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破产法并未为破产重整设置其他前置性程序,仅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无偿债能力等客观经营状况列为破产重整前提,可见破产重整在程序启动上简单快捷。


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主要环节的时间上均有明确规定,其关于时限的设置较为合理:一方面给予利益牵涉各方处理危机企业混乱现状以充分时间,另一方面通过强制的时限限制避免危机救助久拖不决,有助于破产管理人、债务人、重整方高效解决危机企业的困境并降低破产重整的时间成本。


破产法上明确规定,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经法院裁定可延期三个月)需形成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收到重整计划三十日内各债权人和出资人(如涉及)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草案获表决通过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批准、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前述一系列流程上的时限规定为破产重整中各方提供了可预期的前景。


同时,破产法明确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管理方式、重整计划草案应包含的内容、重整计划的表决方式和通过方式,并赋予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批准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权力。在制度设计上,破产法亦为破产重整设计了一套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的重整路径。



0破产重整的难点及优势


破产法为破产重整搭建了制度基础,但实践中危机企业内外部形势异常复杂,作为主导危机企业重整并承担起各方利益协调者的重整方,其必然是破产重整矛盾的集中点,如重整方不具备强大的实力,则显然无可能撮合交易各方达成一致。因此,破产重整对于重整方来说困难重重。


破产重整的难点


(1)破产重整占用大量资本


破产重整首先要求重整方应拥有足够的资本实力投入重整。破产重整的关键环节是各方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而重整计划获通过的核心之一乃是债权人的受偿率。危机企业已无偿债能力,指望其提出令债权人满意的清偿条件并不现实,因此在债权人的清偿上重整方必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或资本。


同时在重组完成后,债务人存在改善经营的需求,重整方很可能仍需继续投入巨额资金以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因此如果重整方缺乏足够的资金清偿危机企业的债务并对其进行重整,则破产重整注定无法实现。


(2)破产重整考验债务管理能力和沟通谈判能力


陷入危机的企业现状往往都很复杂,牵涉的债权人和出资人数量有时非常庞大,危机企业财务状况和内部管理又长期处于混乱状态,故实现破产重整的前提工作之一即是全面详实梳理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前期的梳理工作重要性高、工作量大,十分考验重整方的债务管理能力。在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中,单就嘉粤集团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破产管理人就组织了由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近130人组成的工作团队来完成。可见如果重整方不具备出色的债务管理能力,破产重整的前期准备工作很可能都无法推进。


破产重整的重整计划通常要求债权人和出资人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因此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必然建立在重整方出色的沟通和谈判能力上。破产重整中的重整方如在沟通和谈判能力上有所欠缺,则其提供的破产重整方案很难获得各方表决通过。


(3)破产重整要求提供后续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通过破产重整危机企业暂时摆脱困境,但减免危机企业债务不是重整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破产重整的目的,其最终是为了实现己方投资的升值,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并改善危机企业的经营状况、己方操盘危机企业的资源等。破产法中亦明确规定重整计划必须包含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因此重整方在准备进行破产重整前,需提前设定好债务人未来发展和经营方案,这就要求重整方具备在某一行业领域中具备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够帮助危机企业淘汰落后生产经营方案,提供经营能力,甚至是为危机企业注入优质资产。


破产重整的优势


虽然破产重整投入成本大、对于重整方的能力要求极高,但不可否认破产重整具备诸多优势。


(1)破产重整保障各方利益,能够达成多赢局面


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任由债务人走完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往往极低,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均受到了较大的损害。如果债权人、出资人对债务人的重整达成共识,各方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和让步,并引进重整方的资金,则债务人的受偿率有望大幅提高。同时,在破产重整后随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好转,出资人的股权价值有所回升、利益得到保障。因此,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破产重整对于危机企业牵涉的各方来说是一项非常经济且切实可行的救助方式,债权人的受偿率得到大幅提升、出资人的股权价值得以保住、重整方获得债务人控制权及其资源,可谓是一个多赢的局面。


(2)破产重整能够高效、批量解决债务人对外负债,一次性解决债务人的负债困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破产法的前述规定一方面督促债务人的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避免错失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另一方面保障管理人或重整方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精力主要集中在出资人和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诉求,无需担心未申报债权的存在破坏重整计划的稳定性。因此,重整方能够一次性协商解决危机企业的债务问题,大大降低了重整方的沟通成本。


(3)破产重整需经法院裁定批准,效力稳定性较强


破产重整的核心在于达成一个各方均予认可的重整计划。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通常含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的前提条件为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可见重整计划是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如涉及)和重整方合意产物,其效力源于当事方达成的合意。在重整计划经各方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即使重整计划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法院在重整计划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总体上,法院关于破产重整的裁定书是在审查了债权人和出资人的意思合意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予以确认的结果,其效力应使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重整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具有法律上较强的稳定性。


破产重整的稳定性也可以在我司相关案例上获得确认。在农行深圳分行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深圳办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在科健公司重整计划获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银行农行深圳分行对重整计划中我司债权数额和抵押范围提起异议,但最终被法院以破产法第92条“经人民法院裁判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的规定驳回债权人银行申请。可见破产重整的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效力具有稳定性,不可能被轻易推翻。



0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


从前述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具备足够实力的重整方,破产重整是一个具备诸多优势的投资方式。备受关注的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就是破产重整这一处置方式的很好的阐释。


(1)交易背景


发迹于广东湛江的嘉粤集团主营业务为房地产行业及与其相关的建筑行业,因投入20亿元巨额投资君豪酒店项目且受限于商业地产资金回流较慢引发资金链断裂,加上企业管理混乱(各公司法人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等原因,最终背负了56亿元的高额债务无力偿还。但嘉粤集团名下还有分别在广州、湛江等地的业态涵盖商业、工业及金融用地等建筑面积合计约113万的六宗未开发完毕的土地。如能继续合理开发前述土地,据预测所回收资金能够覆盖高额债务并实现收益。


因此在看重嘉粤集团名下土地开发价值的重整方眼中,资不抵债的嘉粤集团正处于资产价值被低估且交易对手议价能力相对较弱的阶段,低价并购嘉粤集团资产并享有土地开发收益的投资机会凸显。事件最终的发展亦是如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信达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方式以36.65亿元接盘嘉粤集团,信达公司或其关联方成为嘉粤集团全资母公司和债权人,并继续开发嘉粤集团名下的土地。


(2)重整计划


信达公司作为重整方,以承债式收购的方式投入36.65 亿元代嘉粤集团清偿债务。根据重整计划,信达公司代嘉粤集团清偿债务后成为嘉粤集团债权人,信达公司与嘉粤集团后续进行债务重组并签订债务重组,约定嘉粤集团旗下5家公司承担嘉粤集团欠信达公司债务总额中22.57亿元,嘉粤集团其余公司承担嘉粤集团欠信达公司的其他债务。同时嘉粤集团5家公司全部股权以零价格过户至信达公司指定公司名下,剩余29家公司过户到湛江市鑫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关于嘉粤集团5家公司全部股权的受让方,另根据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信达地产”)发布的公告可知。2014年6月6日信达地产发布公告,根据信达地产与信达公司就嘉粤破产重整涉及的房地产项目收购和债务重组事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信达地产指定全资子公司信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债式收购前述五家地产公司的100%股权,其中股权对价为零,债务对价包含固定对价和浮动对价,固定对价为22.7亿元(即重组债务本金),浮动对价为信达公司享有5家公司名下项目15%的开发收益。付款安排上,重组宽限期为三年,重组宽限补偿金年率为10.4%。


依照重整计划,交易步骤具体如下:1)湛江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在湛江中院裁定批准15个自然日内,信达公司将一次性支付全部重整款支付至破产管理人;3)湛江中院裁定嘉粤集团股权全部股权过户至信达公司指定公司名下;4)破产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偿付债务,但对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已通过法院查封、冻结嘉粤集团财产的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有争议的债权人暂不清偿债务;5)在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办理完毕抵押/质押登记涂销手续、查封冻结嘉粤集团财产的债权人解除查封冻结、有争议的债权人,债权已经依法确认后,破产管理人向前述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0总结
对于陷入资不抵债困境的债务人来说,破产重整往往以牺牲债务人股东的控制权为代价,这对于债务人的股东几乎是不可承受之重,亦是债务人经营中的重大变故。但不应忽视破产重整的诸多好处: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豁免而大幅减轻、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稳定且效率较高。


如果任由债务人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选取破产重整方式并引入重整方进行危机企业救助,债务人股东虽让渡了控制权但其剩余出资人权益可能因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而升值,债权人因重整方的介入受偿率有望大幅提高,重整方也可享受债务人经营状况好转或充分利用债务人的好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可以说,破产重整是一个三赢的方案,对于重整方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具体到破产重整操作模式上,重整方采取的破产重整方式不尽相同,但主要不外乎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和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从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可以分析得出,具体路径应依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各方利益需求(尤其是重整方投资目的)进行设计。


如能够合理利用破产重整方式,重整方完全可能救活危机企业,甚至帮助危机企业实现经营能力、盈利状况上的“逆袭”,最终实现己方资产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