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AMC或明确监管要求:新增金融不良投资占比不低于25%,融资不超3倍

作者:盘山集团 日期: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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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金融机构不良不低于25%


《办法》要求,地方AMC开展收购、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受托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应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


今年1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参与试点的地方AMC受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办法》为保持一致,也明确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按试点工作安排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要求,地方AMC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25%,并在规定,监管部门公布地方AMC名单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达到该规定的,将取消其参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资质。


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监管部门在《办法》起草说明中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具备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资质是地方AMC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本质特征,因此有必要在对主营业务占比提出要求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占比提出进一步要求。


《办法》起草说明还披露了对6家具有代表性的地方AMC调研显示,2018年-2020年平均每年新增金融不良资产业务占比为31.07%,呈下降趋势。2020年全国地方AMC新增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收购不良资产投资额比例为52.59%。


不过,上述规定相比地方对地方AMC的要求有所放松,如云南、山东均规定,地方AMC用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资本金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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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净资产3倍

正如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梳理江西、贵州、云南、山东等地的地方AMC监管文件要求,《办法》对地方AMC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等条件。据统计,目前58个地方AMC均满足该条件。


对于股东方面,《办法》还要求当主要股东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同时,《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股地方AMC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已控股地方AMC的,在其他地方AMC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


不过,《办法》要求地方AMC要控制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


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监管部门在《办法》起草说明中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不良资产业务占用资金量大,处理和回收周期较长,允许地方AMC适度对外融资,对于增强其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能力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为控制风险外溢,避免地方AMC过度加杠杆,有必要关注融资的上限。《办法》考虑了全行业平均对外融资水平以及部分主业较为突出的地方AMC融资情况。


而对于多地对地方AMC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出的指标要求,《办法》未进行规定。仅要求地方AMC应当建立稳健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以及要求地方AMC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在对资产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风险损失准备等各项准备金,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此外,《办法》还对地方AMC列出了8项不得从事的行为:以任何方式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出让方承担显性或隐性回购业务;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券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