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全解析!

作者:盘山集团 日期:2021-07-22

01

监管文件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主要的监管文件包括:

2005年11月18日,银监会、财政部发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2008年7月9日起施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于2009年3月17日印发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财政部于2007年10月12日印发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

财政部于2009年12月17日下发并实行的《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财政部下发并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


   02

审核机构及审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除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外,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


   03

处置实施与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并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在处置管理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


   04

处置权限划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对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


   05

不良资产价值评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06

其他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所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采取对实物抵债资产追加投资、委托代理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处置。


1)抵债资产追加投资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运用现金资本金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追加必要投资,最终实现现金回收。


2)委托代理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按双方约定,代理委托方对其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业务。就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而言,委托代理业务的范围包括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委托的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业务。


3)利用外资进行资产处置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并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及商务部下发并自2005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3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吸收外资进行资产处置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擅自批准企业设立。


4)资产处置中的外债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1月10日印发并于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的前置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


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登记手续,提交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时,无须提供不良资产及担保事项逐笔数据。

因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导致原有担保的受益人改变为境外投资者的,该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无需按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