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行周期困境”企业激增,破产管理面临哪些挑战?

作者:盘山集团 日期:2023-05-10

  01

“苦大冤深”的银行债权人

企业破产过程中担保债权的问题是学界和业界非常关注的一大问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韩长印指出,由于现行破产法对于担保债权做了很多限制,在破产实践中,担保债权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


这种限制是基于多个因素以及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作出的,但现实中就导致了一个问题,正常情况下企业融资过程中设置担保是希望交易或者债权更加安全,而真正出现风险进入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却受到限制,这种保障交易更加安全的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此外,在中国市场,当前以银行为主的融资结构中,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债权的处理问题尤为重要。


王卫国透露,近年,其一直在进行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保护问题的调研,很明显的一大感受是,在很多破产案件中,银行债权人反应非常激烈,“大家研讨过很多次,基本都认为,在现在的破产实践中,银行债权人确实感觉像是‘冤大头’,损失严重,觉得很委屈。”


他指出,在实践中,破产重整的很多案例都是以现金加股权的方式清偿,其中股权部分主要来自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这种以股抵债的方式本质上是投资行为,不是清偿行为。从制度上来说,借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应当有风险管理隔离,银行不能为资本市场的交易提供贷款,否则会导致风险转移


他警示了这种风险转移的极端情形,“上市公司向银行贷款,在资产流出后形成流动性困境,然后让企业进入破产重整;重整过程中再以削减银行债权为代价,让资本进入廉价收购资产,形成一种‘割韭菜’现象。”


王卫国认为,目前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这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人被资本绑架和地方政府深度介入。法院倾向于任命能引入资本的机构担任管理人,银行债权在资本面前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话语权。 


破产重整过程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的做法需要加以规范。按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有资本盈余的情况下才可以转增股本并分配给股东。以重整企业未来预期价值作为转增和定价的依据是一种‘交易未来’的资本市场做法。法律禁止银行从事这种交易。重整过程中,在没有增量资产情况下的资本转增实质上是一种以“稀释”方式由全体股东让出股份引入新投资者的行为。非银行的债权人和第三方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商业判断确定是否参与此项交易。此外,为了支持企业拯救,在定价公允、设有回购权或者其他补偿条款的情况下,银行债权人接受不超过两年持有期的“以股抵债”,是可以允许的变通做法。                                   


   02

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重整之难


房地产企业的债务危机和破产问题在经济体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数据显示,在截至目前为止的所有在审破产案件中,按照行业划分,房地产行业的在审破产案件数量最多,达到388件。


“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已经暴露出危机,未来还会有更多,从破产重整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房地产企业在这方面可能会比较艰难。”浙商资产旗下全资子公司金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童周炳在上述论坛上如此表示。 


他认为,目前房地产行业面临的局面是:


一、供地会越来越难;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越来越困难,

三、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很薄,

四、在双碳战略背景下,未来房地产企业的整个生态可能会发生根本性转变。


尤其是中小型房企,未来的结局不乐观。” 


房地产困境项目或者破产项目得到重整盘活之所以艰难有多重原因,其中涉及到的利益过于复杂,债权人、债务人、原工程方、政府等多方角力,如果没有明显强势的一方力量,比如政府介入,几乎很难调和。此外,房地产项目当中往往还涉及到大量购房户,这些购房户所涉债务金额可能不大,但情况复杂多样,且关乎社会稳定,可以“绑架”政府,所以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因素。 


此外,过去十多年的社会和市场变迁,房价飙涨,在税收、价值重估等问题上为困境房地产项目的破产重整带来困难。比如房价的持续上涨给项目重整带来繁重的增值税负担。 


童周炳还强调指出了另一个重要问题,即业态不合理、产品过时的问题,10年前市场上最火热的是商业综合体而不是住宅,目前市场上最多的正是这种商业地产。经济不景气、电商形态等对这类项目价值的冲击是非常明显的,“我们现在做不良资产最怕三类资产,商场、写字楼、酒店,资产难处置,可收回金额低。” 


为更好的盘活重整这些困境地产项目,童周炳基于其经验提出了几大要点,


第一,重整过程中,要平衡各方利益,必要时需要有所牺牲;


第二,一定要明确续建的投入,同时和原工程方做好清晰的切分;


第三,要对销售方案有详细论证,明确各方的推出方案和渠道;


第四,做好过程管控,对工程进度、销售进度做必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