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批复:同意这家金融机构破产

作者:盘山集团 日期: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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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是三湘银行提出申请?

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于2015年2月13日正式对外开展业务。2019年7月26日,华泰汽车金融向湖南三湘银行同业拆借人民币4900万元。


截至2020年6月,湖南三湘银行向华泰汽车金融发放贷款(同业借款)4900万元,但华泰汽车金融仅偿还了720万元,湖南三湘银行遂起诉了华泰汽车金融,经法院判决,华泰汽车金融应偿还湖南三湘银行借款本金4180万元及截至2020年2月5日的利息约192.84万元、罚息约20.7万元。

信息查询得知,华泰汽金2018年年报对外披露尚有2.22亿元营收和1,037.53万元净利润。此后就再也无法在官网上找到其发布的年报。2020年之后就因母公司身陷破产传闻,社保人数从2018年25人下降至2021年2人。

工商信息显示:华泰汽车金融有2个股东。其中,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000万元,占比9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000万元,占比10%。

华泰汽车金融经营范围为:接受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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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陷泥潭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恢复执行信息,执行标的19.59亿元,被执行人还包括华泰汽车集团旗下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天津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等,执行法院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显示,华泰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泰汽车”)成立于2008年5月29日,注册及实缴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苗小龙,曾用名北京华汽控股有限公司、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股权架构显示,张秀根持有华泰汽车99%的股权,苗小龙仅持股1%。

信息显示,华泰汽车涉及各类案件413宗,其中99%为被告。华泰汽车累计收到129次限制消费令,累计23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历史被执行人209次,累计执行标的31.38亿元。

此外,华泰汽车两次被申请破产重整审查,分别为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但两家公司在法院审查期间均撤销对华泰汽车的破产清算申请。

实际上,早在2019年,媒体报道称,某银行通知排查猎豹、众泰、华泰、力帆四家车企破产风险的邮件在业内广为流传,“猎豹汽车、众泰汽车、华泰汽车、力帆汽车四家车企年底将进入破产程序,预计涉及上下游汽配供应商产业链合计约500亿元坏账。”

华泰汽车从2019年年初开始,遭到了多方债权人的起诉,截至2019年3月末,华泰汽车总有息债务达到294.23亿元,其中短期有息债务的比重为68.02%,此外还有一笔20亿元的债券将在10月份进入回售期,短期偿债压力巨大。

同期,华泰汽车旗下的受限资产占净资产的比重已经达到了95%,持有的多家子公司股权已被质押或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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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张秀根被批捕


ST曙光(600303)在2022年9月20日晚间公告称,停牌核查结束,经与控股股东华泰汽车核实,在2022年7月5日,公司实控人张秀根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在2022年8月10日,因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转为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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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现状

从2004年以来,监管机构一共批复设立了25家汽车金融公司。
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破产之后,全国一共还有24家汽车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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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后公开征求意见


为把控行业风险,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推动行业高质量稳步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对2008年发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删除对出资人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的限制,同时要求主要出资人具有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汽车产销规模并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降低了一般出资人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投资的门槛,同时提高对主要出资人的要求,保障汽车金融公司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取消了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作为汽车金融的主要出资人资格。
这一修订限制了汽车销售企业出资汽车金融公司,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回归本源,降低“销、金”一体带来的风险。

《征求意见稿》强调主要股东责任,将3年的股权转让限制时间延长至5年,并要求承诺不得将持有的主汽车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这一改动避免了机厂因融资和风险等原因将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作为融资担保,从而引发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受困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出资人对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加强了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避免了股权变动对汽车金融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此外,《征求意见稿》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为配合汽车产业海外布局提供金融服务奠定了基础,也为汽车金融行业提供了新的业务发展机会。

《征求意见稿》允许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从“人民币业务”拓展为“本外币业务”,为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海外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且丰富了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方式,缓解了汽车金融公司融资压力。